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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号通告:关于加强全市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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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5 21: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5日, 茂名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全市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全市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做好全市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小区(含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社区代管小区、业主大会自管小区和单位自行管理的大院,下同)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定时消杀。
二、小区业主、住户进出一律实行体温检测,出门必须戴口罩,废弃口罩一律投放专用垃圾桶内。出现发热症状的,要及时报告。
三、外来人员(含送外卖、快递等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特殊情况由物业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四、小区业主、住户一律不得串门、不得集聚。
五、落实小区出租房管理责任,房东及时向社区报告市外来茂返茂租客情况。如隐瞒不报,出租房内出现疫情,一律依法追究房东责任。
六、居家隔离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离家外出或在家会客,不得拒绝接受检测、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造成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
七、关闭小区会所、图书馆、棋牌室、老人活动室、少年活动中心等人员集聚场所。
八、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每日做好电梯、公共座椅、健身器材、儿童娱乐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消毒工作,其中电梯每日至少消毒4次。
九、如小区业主、住户出现发热症状未自行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权所有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居委会报告。
十、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报告、不就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本通告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权所有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贯彻监督检查落实,确保全覆盖。对拒不执行的,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功能区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严肃追责。
本通告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茂名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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