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环境生态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拟扩大我市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并起草了《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城区发展迅速,城区范围不断扩大,现城区范围已远远超出原先划定的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原有的禁限燃放区域已经不能满足我市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及防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求。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活动安全管理,坚决防止非法燃放烟花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全力确保我市治安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环境生态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重新划定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六条,主要阐明《通告》的制定目的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范围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等。 (一)关于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范围。《通告》第一、二点明确了孔明灯烟花爆竹禁限燃范围,指明:一是在市城市规划区如下闭环区域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迎宾大道(水林路)——包茂大道南—寨头桥至墨胶桥海岸线(含栈道)--墨胶桥至水东湾跨海大桥海岸线---南海大道—润海南路—海滨二路—滨海绿道—绿海路—下里南路—慧城三街—智慧大道—工业大道南——高新大道——西部快线——环市西路——油城一路——原省道S291线——南排大道——环市北路——环湖路(露天矿生态公园)——红旗路——大塘西路——茂苍路(县道X612线)——茂高快线——茂羊路(原省道S372线)——三桥街——茂东快线——潘州大道——沈海高速(G15)——迎宾大道(水林路)。 二是在茂名石化公司滨海北山岭油库、港口一区油库、金塘供气站、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等区域围墙外1公里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5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关于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通告》第三点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市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巡查”,从而确保禁燃措施落实到位,禁燃工作取得成效。 (三)关于违反《通告》规定的法律责任。《通告》第三点对违反《通告》作出了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遵守《通告》义务。《通告》第四点明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通告》。第五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和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咨询途径 广大市民可以通过茂名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公安局网站查询,或者通过电话进行咨询(0668-29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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