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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通告:关于乡村(社区)疫情防控“十个一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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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5 21: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5日,茂名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乡村(社区)疫情防控“十个一律”的通告》。

全文如下
关于乡村(社区)疫情防控“十个一律”的通告 (2020年第3号)
为落实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确保打赢我市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全市乡村(社区)疫情防控“十个一律”,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市外来茂人员,一律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村(居)委会报告。
二、所有村(社区)一律加强出入管理。所有人员出入村(小区)一律进行体温检测。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村(小区),特殊情况由村(小区)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查。发现来自疫情集中发生地人员及车辆,一律第一时间向村(居)委会报告。
三、一律禁止人员聚集。所有村(居)民一律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除特殊需要外,倡议每户家庭每天只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
四、所有村(居)民出入公共场所一律佩戴口罩。
五、“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并提前报村(居)委会备案。
六、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进行消杀。
七、村(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律第一时间向村(居)委会报告,并立即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八、房屋出租者一律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出租人员信息,尤其是来自疫情集中发生地(湖北)的人员信息。如出租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东责任。
九、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出,不得拒绝接受检测、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
十、所有村(居)民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从重从快处罚。
上述防控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茂名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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